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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密文件看苏联建国早期的腐败状况(转)

作品:世纪帝国|作者:星空漫游者|分类:综合其他|更新:2024-02-05 18:55:38|下载:世纪帝国TXT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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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浪费公款和赌博

首先是“交通开支巨大”。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政治社会史档案馆解密档案的记载:1923年11月5日,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工农检察院主席B.B.古比雪夫在《致苏维埃与经济机关领导人》的文件中指出:

“尽管国家经济形势严峻,每一个共产党人应该严肃周密地考虑每一笔开支,从而使每一笔开支用得最经济,但是我们的某些苏维埃经济机关和企业家却不经意地对待一些开支,使开支的数额巨大。特别表现在交通的开支上。几乎每个托拉斯和每个机关的第一件事就是置办汽车……”

浪费公款还发生在吃、住、玩等诸方面。1923年10月,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发给州委会和省委会《关于同浪费做斗争》的通告信,列举了“个别负责人的”浪费行为,包括“带赛马私人出行,玩赛马”、“负责人住的住宅装修得过于奢华”、“去餐馆花费了过大的开支”、“玩赌博(赛马赌、罗托赌、纸牌赌,等等)”。

此外,公款浪费还发生在医疗中,当时“在官员中特别普遍地是去国外治病,去德国治病,甚至派自己的亲戚陪同”。有些领导干部的家属超期住在疗养院里,浪费国家开支。

二、贪污受贿权钱交易

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俄国恢复了市场交易,托拉斯的物资供应和销售都通过市场,常常通过私商进行。私商为了得到业务,经常采取贿赂的方式。

1923年,B.B.古比雪夫在《关于重新考察托拉斯管理者个人成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到,根据国家政治保安总局提供的情报,纺织工业托拉斯主席勃拉戈夫不断地收受钱和物的贿赂,包括几串钻石项链、金表、金烟盒、带海狸鼠领的貂皮大衣。……还有资料说明,勃拉戈夫是托拉斯负责人中受贿的组织者。

有的经济领导人舞弊是为自己谋利益。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以后的1924年2月,在俄共政治局中央委员会登记分配部的报告中谈到,有些经济领导人之间拿本部门生产的产品进行“相互服务的交易”。

也有的利用职权“曲线谋私”,在为家人牟利的基础上满足一己私利。1924年在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主席古比雪夫列举了一系列舞弊的行为。其中之一是“工业银行事件”。即银行的首脑克拉斯诺谢科夫用国家的资金创造条件,让自己的兄弟发财,而自己过着放荡的生活。

三、贪污与盗用公款

贪污是经济管理者中最普遍的职务舞弊行为之一,几乎在各种机关都有发生。关于贪污和盗用公款的情况可以从法庭卷宗中反映出来。在1925年3—9月期间,在莫斯科省法厅接受了786个关于盗用公款的案件,其中发生在合作社的占28.7%,经济机关23.9%,民警机关17.3%,村苏维埃14.2%,苏维埃执委会4.1%,工会3.8%。1925年7月1日,在俄罗斯联邦48个省和州主持了对20773件职务犯罪的司法案件的审判,其中6698件(30%)涉及盗用公款。

合作社是盗用公款最严重的地方。1925年11月30日举行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门会议,披露了下述数字:在农业合作社基层网中,管理委员会成员的47.8%~71.2%参与窃取公款或盗用公款。该会议还披露,根据法律人民委员会拥有的数字(42个省和自治州),在法庭审理中涉及各种形式合作社的案件共10387件,其中基层网工作者8833件,省和州机关767件,在涉案者中,有1708个人是俄共(布)党员,291人是俄罗斯共产主义青年团成员。

重拳出击无处不在的腐化

1920年代初经济管理者中出现的腐化现象,严重危及着苏维埃政权的生存。1921年10月列宁在《新经济政策与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一文中称:“贪污受贿”是共产党员“面前的三大敌人”之一。为了遏止贪污受贿等舞弊现象的蔓延,俄共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

一、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与贪污受贿斗争的机关

俄共党的最高监察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和苏维埃的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察院”成为进行斗争的领导机关。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

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同舞弊行为斗争的专门委员会:1922年在中央成立了附属于劳动与国防委员会(CTO)的与舞弊行为斗争的中央委员会,在国家建立了附属于人民委员部的部门委员会,在省里成立地方的——省的委员会。

二、党内惩治

俄共首先采取了党内惩治的形式,遏止舞弊行为的蔓延。例如,1923年11月5日,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主席古比雪夫在《致苏维埃与经济机关领导人》的信中,针对超额交通开支的问题,提出了下述措施:立即削减利用汽车出行;禁止利用汽车办理私事;对没有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削减汽车的所有党员、机关和企业领导人追究党纪的责任。

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时期的1921年8月15日~1922年3月,俄共对党内的非共产主义分子进行了消除,共计消除159355人,其中近17000个因有受贿、勒索或其他舞弊行为被清除,占全部被除名党员的近11%。

三、法律制裁

对触犯法律的腐化分子,俄共(布)采取了法律的制裁。

由于贪污是管理者最普遍的职务舞弊行为之一,1918年5月8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受贿和行贿者的法令,规定对受贿和行贿者在不少于5年期间剥夺其自由并进行强制劳动。

同时,苏维埃国家对触犯法律的舞弊者及时进行了审判和法律制裁。在1925年3~9月期间,在莫斯科省法厅接受了786个关于盗用公款的案件。1925年7月1日,在俄罗斯联邦48个省和州主持了对20773件职务犯罪的司法案件的审判。1925年11月,在42个省和自治州,涉及合作社管理者贪污的案件共10387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关于独立监督制度的设想

读罢这些纸页泛黄、字迹模糊的解密档案,掩卷而思,感到80多年以前发生的事情那么遥远,却又如此熟悉:购买公车私用、花费大额公款吃喝、赌博、以钱谋私、以工程谋私……,凡此种种,不也是今天腐败分子们的所作所为吗!为什么在苏维埃政权的早期,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和政治形势极端严峻的时期,一些经济管理干部竟敢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甚至不比后来的腐败者逊色?

对于怎样遏止革命政权内滥用职权行为的发展,当时列宁主要提出了两方面的对策:第一,扫除文盲,进行政治教育,提高俄国文化水平和共产党员的政治素质;第二,建立独立的监察制度,列宁设想的独立监察制度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

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地位上与中央委员会平行;

自下而上产生监察委员会。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同时规定,中央、区域和省的监察委员会分别由代表大会、区域代表会议和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规定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

监察委员会与党委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

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联席会议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提交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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