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不是伪造证据这件事情,需要通过物证处进行相关的认证。
但是!
为什么苏白能够通过被告工商管理提交的证据一眼就能认出来这份证据是伪造的?
因为根据工商管理提交的证据。
工商管理约见大发超市的经理,以及王海的时间点是在肖平军投诉当月的15日上午十点左右。
记录上也清晰的写着时间地点。
可是.…根据肖平军的描述,那个月的15日上午,正是肖平军去维权的时间点。
大发超市的经理以及总经理王海,一整个上午都在大发超市处理肖平军维权的事情。
根本没有时间前往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约谈。
工商管理部门的人员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吗?
或者说,后期随便填了个时间进行补充的?
目的就是为了不被追责?
对于时间,苏白还想要再确认一下,扭过头询问了肖平军:
“你在大发超市门口维权的时间是不是在当月15日?”
肖平军点头:“苏律师,这一点我可以确认。”
“就是在那個月15号。”
“我记得很清楚,当时大发超市还报警了。”
“只不过我当时在大发超市门口举牌子,没有扰乱秩序。”
“只是被口头警告,执法者也没有进行太多的阻拦。”
“然后大发超市的经理,还有王海亲自出来辟谣,一整个上午都在。”
确认了这件事情,苏白看向审判长:“审判长。”
“我方对于被告方工商管理,所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
这个时候工商管理律师余言开口:
“关于约谈笔录的真实性,我方可以进行相关的鉴定。”
“对于笔录所记录的真实性,这一点不会存在任何的问题。”
“不会有任何问题?那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笔录所记录的是具有真实性,可是时间呢?”
苏白开口反驳。
“当月15日上午,我方当事人肖平军在大发超市门口进行维权。”
“超市总经理王海和超市负责经理,整个上午都在处理肖平军维权的事情。”
“工商管理出具的证据是15日上午十点接受的约谈。”
“现在被告方告诉我方笔录所记录的都是真实的,笔录的内容的确是真实的,可是为什么在时间点上对不上?”
“时间点上对不上,属不属于伪造的证据,这一点,不需要我再去陈述了吧?”
“如果真的是确定的真实证据,不会存在时间对不上的问题。”
“再有。”
“现在被告方大发超市的总经理负责人王海就在现场。”
“审判长可以当庭询问王海在当时是否前往了工商管理进行约见。”
“不过在这里,我想提醒一下被告方当事人,当庭如果有虚假的供词供言,是按照伪证罪进行处理,会被判刑。”
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这种突发性,被告提交了伪造证据,并且被原告当场抓住的场景。
说实话.…
彭光亮作为审判长审理过的案件不少。
伪造证据的见过,但是伪造证据被当庭指出来,且是有理有据的指出来的。
那就很少见了。
对于相关部门的约谈具体情况,彭光亮不了解。
但是根据双方的答辩,彭光亮也能听明白。
这意思就是说,相关部门没有进行约见。
但是为了消除影响和免于被控告不作为的情况。
在事后补了一个约谈说明,日期填写错了,造成了现在的情况?
还是说.…存在着其他情况?
彭光亮看向王海开口:
“王海,对于原告人提出的当月15日上午,你在处理投诉的事情。”
“并没有时间进行约见,这件事情你还有相关的印象吗?”
面对审判长的提问,王海也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这个让他怎么回答?
他虽然知道回答约见了,对工商管理是一件好事情。
但是刚才苏白进行了提醒,在庭审上陈述不符合事实的供述供言。
是按照伪证罪进行处理的!
当天他的确是没有约见,这后续的事情也是在后面进行补录的。
因为当时已经涉及到了案件开庭.…
再有一点是,如果按照当时的时间,已经属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
对此,工商管理那边说,到时候安排一个在规定期限内的时间就好了。
反正作为当事人的他们,如果不将约谈的时间说出去,谁也不知道在什么时候进行约谈的。
就算是伪证,对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是伪证。
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可是.…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份证据在日期上填了当月的15号!
那天有那么多人看着呢,他怎么说?
所以对于这件事情,王海也只能进行含糊的回答:
“审判长,这件事情我记得不是太清楚了。”.
….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敲响法锤。
对于伪造这件事情,说实话,还是需要依照相关的证明,来确定证据是否属实。
既然在这场庭审上,关于这些证据,有疑问。
又不能当庭确认证据的真假。
因为双方的答辩,都不能够确认真实。
说白了——双方各执一词,完全不能够判定是真是假。
只能通过物证局和法庭鉴定相关人员进行法律上确认。
没有法律上的确认,那么,审判长也不会对于证据,进行采纳。
至于是否伪证,那是其他另一方面的事情。
与本次庭审的判定没有太大的关联。
理清思路。
彭光亮敲响法槌:“由于工商管理出具的证据有疑问。”
“且暂时不能证明其证据的确定真伪。”
“在本庭中,对于该证据不予采纳!”
“并且,合议庭认为,该证据不影响庭审的后续,对于这一点,原告方和被告方有没有异议?”
法槌敲响,彭光亮对于余言提出来的证据进行了不予采纳。
对于这一情况,余言没有再继续发言,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毕竟.…如果有异议,那么就需要对于该证据进行鉴定完证据再重新庭审。
对于他们一方更加的不利。
对于审判长要求继续庭审,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这场官司主要目的还是行政庭审。
证据需要经过物证局的勘察和检验,才能够确定是否是真假。
再说回来.…这场庭审,也不能以证据伪造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判处。
不过.…
有了这个证据,后续的事情好解决多了。
呼.…
苏白深吸口气,等待着庭审的继续进行。
在得到双方都没有异议后,紧接着,彭光亮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关于原告方控告你方懈怠不作为。”
“你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陈述的观点?”
余言看着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根据他的了解,以及现实中的对应情况。
如果控告不作为,的确是有不作为的情况。
可是作为行政部门。
这场官司又是进行公开审理。
他能直接承认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从某一方面来证实自己一方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委托部门已经向余言强调了,不能败诉。
以及不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余言继续陈述: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申请和其控告以及反驳。”
“我方均不认同。”
“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原告方质疑,庭审不予采纳,暂时不论。”
“可是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方作为管理部门,还是有着其他行动的。”
“例如说:通知大发超市进行相关性的整改。”
“这是不是我方做出来的行为?”
“如果我方不作为,那么我方做的这种行为称作什么?”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实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辩是吧?
从这场庭审来看,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都非常的无力。
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件。
以上被告方都属于其要件,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所以.…
被告的几方,有做到履行的义务吗?
没有!
完全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那就是没有行使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等同于说不作为。
而不是余言所陈述的,我行动了就代表我作为了。
法律上不是这么规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规定来讲。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约束!
总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完全是在消除影响和责任问题。
不代表着拥有作为的行为。
苏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开口:
“从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表述来看。”
“其陈述的内容完全不属于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条件。”
“所以我方申请对于被告方单位的行为。”
“进行判定!”
关于这个问题,苏白不想再过多的进行陈述。
因为没有意义.…
对方扯的这些乱七八糟的,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审判长进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边。
审判台席位上,判与不判,这件事情让彭光亮陷入到了为难。
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那么被告的四个相关单位。
都可以判定为懈怠不作为。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皱眉,只觉得这场庭审显得过于为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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