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白陈述完,相关的诉讼申请后庭审场上的气氛很平淡。
为什么会显得这么平淡?
主要是在于被告方席位上的各方被告人。
对于这场诉讼,其实没有太放在心上。
如果是涉及到一两个部门,在他们看来,法院可能会判定他们败诉。
可是这涉及到了四个相关部门,其中一个更是行政管辖部门!
法院就是想让他们败诉,也必须要考虑一下影响吧?
再说.…
败诉以后也可以相互甩锅,不执行,不推进。
法院还能强制执行吗?
这种事情怎么强制执行?
先不说其他的,涉及到了行政管辖部门,如果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院长亲自去强制执行,也不会提这個要求吧?
基于这几点考虑。
所以这一次参加庭审的各个被告方不是太担心.
….
审判台席位上。
彭光亮对于苏白的上诉申请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但是看到被告方态度,不禁皱了皱眉。
不禁暗叹口气,在心里默念:“这个案子难搞啊!”
紧接着,理清思路后,看向原告方席位,开始做出相关总结。
“原告的诉讼申请合议庭已经听取。”
“原告的意见,有两点。”
“第一:申请被告方大发超市,赔偿并公开道歉。”
“第二:申请卫生,食品监察等被告方,控告其不作为行为.…”
“对于合议庭的总结,原告有没有异议?”
苏白开口:“原告没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基于这件事情是由于大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导致多名幼儿食物中毒引发的事情。”
“现被告方大发超市对于原告方的控告有没有什么要讲的?”
审判长扭头看向被告方大发超市席位。
这一次庭审,作为大华超市的总经理,王海特意亲自参加了这一次的庭审。
并且找了一名关于这类事情处理打官司的一流律师。
王海将自己的目光转向了自己请来的律师李树林身上。
李树林对于这场案子是全权代理。
民事案件一般来说,相比较刑事,律师的权利相对更大一些。
可陈述的话语权也更大一些。
在面对审判长的提问,李树林看着材料缓缓开口:
“审判长.…我方对于原告方所提出来的赔偿,我方愿意接受。”
“这个案子原有的事情,的确是由于大发超市对于食品过期监管不严所引起的。”
“这一点是我方的过错,我方愿意承担原告方所提出来的医疗赔偿,以及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失补偿。”
关于这一点,李树林在了解到这个案子之后,和王海商议了。
对方掌握着十足的证据,这边大发超市就算是咬死不承认。
那么也不会对于案件的判决有任何的影响。
庭审上看的是证据以及相关的事实。
不是随便耍嘴皮子,或者是提出抗议就能影响最终判决的。
抗议也需要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所以在李树林和王海陈述完相关的利害关系后。
王海也接受了愿意赔偿的事实。
但是对于公开道歉和其他提出的要求坚决不同意。
对此,李树林在和王海进行深入的商讨之后,决定了如何对这个案子进行打官司。
那就是医疗赔偿可以有,但是其他方面不可以。
李树林继续开口:“不过.…我方愿意赔偿,可是对于原告提出来的公开道歉请求。”
“我方并不认同。”
“因为公开道歉影响的是我方的商誉问题,原告方不能以我方产品有着小的瑕疵来要求我方对于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
“再有。”
“进行公开道歉,通常是有侵权的行为,例如,损害了名誉权或者是商誉权。”
“涉嫌的食品过期以及安全问题,并不符合公开道歉的标准。”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提出来的,我方要对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的行为。”
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反驳:
“我方强调的公开道歉,指的是,在本案当中。”
“我方当事人原本向大发超市提出了食物过期,造成了儿童食物中毒。”
“并且在大发超市门外,对购买顾客进行宣扬。”
“大发超市指责我方当事人肖平军所说的是谣言,对于这件事情进行的公开道歉。”
“从事实来看,肖平军所说的并不是谣言。”
“但是大发超市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指责,侵害的是我方当事人的信誉权。”
“从法律上规定,我方当事人具有信誉权,如果被侵害是有权利可以向侵害者,要求其进行公开道歉的。”
“而不是被告方大发超市所陈述的,对于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
“对于这一点,我想被告方委托律师是理解错我方的意思了。”
关于信誉权和公开道歉的问题,这一点苏白早就考虑好了。
公开道歉只需要对于肖平军进行道歉就好。
因为针对消平军的发言进行道歉和针对这件事情进行道歉都是一样的效果。
并且,被告方委托律师说的的确对。
如果是单纯依照着大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导致儿童进行中毒。
从法律的意义上不能够强制要求对方进行道歉行为。
面对苏白的陈述和反驳,李树林微微皱皱眉。
如果从苏白的陈述上来讲,这个公开道歉也有所依据.…
说实话.…
不管是在民事还是在刑事上。
一般某些确定性的事实,这一点是不太好反驳。
但是李树林依旧在为王海争取相关的利益。
“大发超市对于肖平军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反驳是为了维护其所在的商誉问题。”
“从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侵害肖平军的目的。”
“并且没有做出故意性和散播性的谣言。”
“对此,我方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侵犯他人信誉问题,应当视其情节严重,进行判定。”
“我方愿意在私下对肖平军先生进行相关的道歉。”
“但是公开道歉这个问题上.…我方申请驳回。”
苏白听完被告方委托律师的发言,怎么说呢.…
这个案子的难点不在于对大发超市的控诉上。
因为这案子无论从哪一点来讲,大发超市都存在着侵犯他人权利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
申请驳回。
那也得法院同意不是?
苏白没有再继续反驳,因为刚才他已经陈述的很清楚了。
接下来就需要看审判长的判定了。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对于针对大发超市这一相关判定也早就有了相关的定论。
大发超市这边主要是不愿意进行公开道歉。
可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大发超市这边,是涉及到了相关的问题。
所以.…
彭光亮在这一方面是倾向于原告方,也就是苏白一方的。
对于以上辩诉,彭光亮开口道:
“被告方大发超市委托律师,承不承认原告提出来的大发超市对肖平军所描述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反驳?”
“并且向其他人传播了肖平军所描述的真实情况是谣言的事实?”
李树林:“我方承认有这种情况。”
“那么基于以上,现在对被告方是否进行公开道歉这一方进行判定。”
“合议庭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已经对于原告方当事人肖平军的个人信誉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现在判决,大发超市需要对肖平军所造成的信誉损失,进行公开道歉。”
“对于这一点,被告方有没有什么异议?”
李树林还想说些什么,但是却遭到了苏白的打断:
“被告方如果有什么异议,请用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依据来进行陈述。”
“如果从其他方面,比如说是大发超市的商业信誉和相关损失,这与我方当事人并没有任何的冲突。”
“对于食品安全的检查是由大发超市应当负责的,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应当由超市本身自行承担。”
李树林看着苏白微微皱眉,这不是故意在向审判长传递信息吗?
“审判长,原告方委托律师当庭打断我方陈述!”
“严重影响了我方辩诉思路。”
“我方申请能够让原告方委托律师保持安静,不得继续打断我方相关陈述。”
对于李树林提出来的要求,彭光亮坐在审判台席位上敲响法锤。
“现在对原告委托律师进行一次提醒,不得打断庭审流程。”
紧接着,彭光亮扭过头向李树林询问:
“按照刚才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不得提起与法律和事实依据无关的情况。”
“被告方大发超市还有没有什么其他想要进行陈述的?”
李树林:.….
刚才他本来是想按照大发超市的经营情况和现实情况问题来陈述的。
可是.…
现在审判长用苏白刚才的提醒来对他进行询问,还有什么异议.…
从事实和证据上来讲,肯定没有任何异议了!
还能有什么其他异议?
李树林开口:“我方没有什么其他异议。”
“既然被告方大发超市没有什么其他异议,现有判定成立。”
“继续下一个问题进行答辩吧。”
在审判长说话期间,王海的表情上有一丝的不悦。
一旁的李树林见状,低声开口:“王总.…”
“这种公开道歉,法院虽然进行判定了。”
“但是,在实施方面,咱们有很多种方法来进行逃避。”
“实际上不会对大发超市有任何负面的舆论影响。”
“再有先前我已经向王总你陈述过相关情况了。”
“这个是咱们在先前已经说好的,后续关于公开道歉的事情,我会规避相关的法律,减少大发超市,由于公开道歉引起的损失。”
听到李树林这话,王海的表情才缓和了下来,轻轻点了点头。
而另一边。
庭审仍然在继续。
只不过接下来的庭审,相对来说很困难。
让彭光亮这个审判长也觉得有一些棘手。
怎么说呢.…
关于大发超市的相关判定,因为原告方掌握着确凿的事实证据,判定没有任何问题。
可是剩余几个被告.…如果判定其懈怠不作为。
那么引起的问题是非常巨大的。
作为审判长,他必须要考虑清楚相关的因素以及其他情况。
沉思了将近一分钟,彭光亮才缓缓开口:
“现在请被告方卫生,食品监督,工商以及南区行政管理部门。”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上诉请求进行相关的陈述。”
在彭光亮陈述完毕后,紧接着让食品监察和工商管理先进行相关的陈述。
这两个被告方,作为对大发超市直接的管理部门。
说实话.…
处于一个完全无所谓的状态,但是作为行政部门。
在庭审上也必须要拿出相关的态度。
这一次四个行政部门,也都请了相关的律师。
工商部门的律师,首先进行了相关的发言。
“审判长。”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了这一观点,我方并不认同。”
“首先在原告方进行投诉的时候,我方就给予了相应的回应。”
“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的答复。”
“并且我们也给予了相关的答复,而且对于大商超市的经理进行了相关的约谈。”
“这就是我们暂时性的处理办法。”
“原告方控告我方有不作为的行为,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有没有懈怠?”
“难道约谈不是相关的行为和作为吗?”
“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我方的诉讼请求完全属于一种自己在主观上认为的不作为行为。”
“而不是实际的真实情况。”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要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驳回。”
在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完毕后,审判长看向了苏白:
“原告有没有什么想要进行陈述的?”
“有的审判长。”
苏白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观点。”
“被告方认为约谈大超超市经理和负责人就已经是作为行为。”
“那为什么实际的情况没有得到任何的解决和进展?”
“按照工商管理法,食品监督法以及卫生相关管理法。”
“在得到投诉后,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于相关事项进行进展调查。”
“并作出相关处罚处理。”
“可是这个案子,出现了那么大的事故,食物中毒并不是一件小事情。”
“而且还涉及到的是幼儿。”
“不应该更引起关注和重视吗?”
“只是约谈相关负责人,责令其整改,这符合相关的管理法规定吗?”
“就从工商管理方面进行出发,按照工商管理法。”
“销售过期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以上的赔偿金。”
“在肖平军提交完相关的投诉后,为什么没有对于这件事情进行相关的处理?”
“销售过期的食品是事实吗?”
“消费者要求赔偿是合理的诉求吗?”
“是的!”
“可是只约咱们负责人,为什么不能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赔偿呢?”
“这难道不是一种懈怠的情况吗?”
“还是说相关人员认为肖平军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诉,追求自己的法律权益,这件事情不对?”
“或者说,压根没有将这件事情当回事?”
“处不处理的权利在于相关人员,可是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这一点总有吧?”
“被告方为什么不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律规去处理,能给出解释吗?”
“再有。”
“我想请问最关键的一点,刚才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已经约谈了大发超市的经理和相关负责人。”
“那么!”
“有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约谈?”
“是在什么时间点进行的约谈?”
“被告方委托律师能不能够拿出相关性的证据。”
对于约谈这件事情,说实话,苏白不太相信。
如果真的进行约谈了,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
没有处罚,只是约谈,属于什么情况?
很有可能只是属于嘴上说说的情况!
而这时候,其委托律师真的从庭审上拿出来了相关证据。
只是.…
苏白在看到证据后愣了一下。???
在反复查看证据后,确认了。
这TM是伪造证据?!
不是,这场庭审不至于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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