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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第318章 抗拒法律制裁?你想什么呢!

听书 - 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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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章 抗拒法律制裁?你想什么呢!

关于猥亵和强迫未遂。

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区别又不是太大。

至少在客观的犯罪形式上表现的类似。

在刑事处罚上,主要看的是情节的严重性。

无论是从哪一方面来看,被告方当事人都完全不属于猥亵。

如果说猥亵.…

那么更趋向于强制猥亵。

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强制猥亵妇女,造成的后果情节不严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被告当事人外籍学生的身份,加上情节的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可能会判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缓刑。

甚至还有可能会判一个治安管理拘留。

所面对的刑事处罚很低。

这些事情是具有先例的。

所以这才是姜民提出来猥亵的意义。

因为相比于猥亵而言,强迫未遂判决的刑罚相对更重一些。

这也是姜民提出了这一观点的策略。

面对姜民提出来的说法,苏白当即开口询问:

“对于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猥亵,被告人委托律师为什么会提出猥亵?”

“能不能基于你的这一观点陈述你的理由?”

“按照法定的义务观点来讲,猥亵是指在言语上或者是在肢体上对于妇女或者是其他人进行轻微的骚扰。”

“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猥亵指的是什么?”

“强制猥亵?”

“是的.…我方认为我方对于受害人林文慧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行为,而不属于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行为。”

“主要的理由是我方当事人并没有侵害林文慧,与其发生关系。”

姜民承认了苏白的说法。

当然,在他心里面也是这么认为的。

在这个案件当中,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和强制猥亵。

这两个罪名虽然都是对于妇女,造成强制行为的犯罪行为。

可是在刑期上却有着不一样的划分。

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尤其是像被告人这种情况,至少要判一个3年有期徒刑。

可是强制猥亵不一样,虽然说在刑期上规定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

没有最低的判罚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在庭审场上能够以强制猥亵作为判定条件。

是有可能达到几个月的有期徒刑。

甚至来说直接是个缓刑,或者治安拘留。

相比较检方控诉的罪行来讲,那么以强制猥亵作为辩论的焦点。

对于他的委托人而言是一件好事!

庭审场上,面对着双方的答辩,审判长于越微微皱眉。

紧接着敲响法槌:“关于是否是强迫行为还是强制猥亵。”

“先听听被告方当事人的主观吧。”

“被告方当事人马斯库,现在请从你的角度来解释一下伱当时的行为。”

“以及你当时的想法和主观。”

被告人席位上,马斯库淡定的坐在自己的位置上。

因为这一次的庭审涉及到了外籍学生,可能对于中文不太了解,所以庭审现场专门配了一个翻译。

在翻译完审判长的询问后,伴随着马斯克的开口,翻译也在进行着陈述:

“我来中国是来留学来了,我没有任何想要强迫学校女学生的想法。”

“在当天,我只是想和那名女学生交朋友,我没有什么其他的任何想法。”

“我不认为我有罪.…当然,我有罪也轮不到中国的法律来审判我。”

“我对审判我这件事情表达抗议,我的建议是,我承认我的过错,我接受我的律师的说法,对我进行治安拘留。”

“至于其他的,我不接受。”

“.….”

在翻译完成后,不少人的目光都注意在了被告人席位上。

这tm说的什么话?

你不认为你有罪,这一点没有任何的问题。

可是你在这个地方,凭什么认为不会给你判定罪行?

还想引渡?!

想什么呢?!

不知道为什么,马斯库说完这些话以后,格外的气定神闲。

不知道是因为他作为外籍学生在学院里享受过太多的资源,以为会和在学校里一样享受特殊的对待。

还是因为其他原因。

马斯库似乎对于判决结果没有任何的担心。

.

….

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长的眉头皱的更紧,随后又将目光落在了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的姜民身上。

姜民开口:“我方当事人已经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在当时他对于林文慧并没有任何强迫的主观意愿。”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不存在恶意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的行为,只是一时兴起的猥琐行为。”

听到姜民继续开口陈述,并且是为被告人开脱。

怎么说呢。

律师为委托人进行脱罪,是理应的职责。

可是这个外籍人是坐在被告人席位上,对于中国法律处在一个完全蔑视的情况下。

说实话.…

不把人给送进去,心里面就是憋着一股气。

想到这里,苏白当即开口:

“那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委托律师,你陈述的观点是恶意猥亵。”

“你认为的判决要求是只给予治安拘留。”

“可是你提出来的观点与检方公诉人提出来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有什么异同吗?”

“换个意思,你凭什么否定检方提出来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

姜民朝着苏白看了一眼,当即开口: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在客观形式上表现相似。”

“但在主观上表现不同。”

“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发生关系。”

“这一点是以发生关系为主要目的。”

“强制猥亵,指的是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发生关系。”

“在这个案子当中,我方当事人只是将林文慧的衣服扒下来,并没有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要和林文慧发生关系。”

“基于这一点,可以明显的看出来,我方的行为和检方提出来的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有着明显的不同点。”

“所以我方认为.…”

“检方以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为主要的犯罪条件,提出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控告。”

“非常的不合理。”

“我方要求,对于本次庭审进行休庭,更改对于我方的起诉罪名。”

“.….”

对于姜民的要求,审判台席位上的审判长并没有对其进行回应。

说实话.…审理外籍人士这也是他第一次遇到。

不过.…

就冲着刚刚被告人的那一番话,他的心里就存在着一定的偏见!

主要的偏见是在于外籍人士对国内法律的不尊重。

什么叫做国内的法律不能对外籍人士适用?

想什么呢!

再有一点。

恶意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两者之间的确类似。

但实际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表现形式方面。

于越作为审判长开口询问:“在被告方委托律师刚才的陈述当中。”

“你方当事人不想与受害人发生关系,那为什么他要撕扯受害人的衣服进行强制猥亵?”

“进行强制猥亵的目的是什么?”

“难道只是因为被告人说了一句他们是朋友,他们就是朋友之间的关系了?”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姜民保持着沉默。

只听审判长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没有陈述清楚。”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之间,最重要的是有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

“如果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被告人只是将林文慧的衣服扒光,在得知了林文慧不同意后,停止了侵害。”

“这个叫做强制猥亵。”

“可是被告人为什么停止侵害?”

“被告人停止侵害的原因是因为被林文慧踹到了下体,不能继续犯罪。”

“这并不是被告人主观意义上的停止犯罪行为。”

“而是被告人在外力的影响下,不得已停止了侵犯的行为。”

“对于以上的观点,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异议吗?”

姜民开口:“审判长,我方仍然有一定的异议!”

“刚才审判长陈述强迫未遂的主要因素,在于林文慧对我方当事人踢了一脚,导致了我方当事人停止侵害的行为。”

“以此判定我方为强迫未遂。”

“可是如果站在我方强制猥亵的角度下,林文慧对我方踢了一脚,我方还会继续强制猥亵吗?”

“我方认为关于我方是否属于强制猥亵。”

“应该从我方的主观意愿以及我方是否以与林文慧发生关系为目的。”

“这一点进行出发判定!”

对于审判长询问是否有异议,姜民当即开口回复。

如果判定不是强制猥亵,那么这个案子就只能够从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进行讨论。

可是如果一旦从这个角度进行讨论.…

怎么说呢!

那么被告当事人肯定要被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于这一点,姜民必须进行反驳。

只是.…

苏白对于姜民的想法,已经了解的非常清楚。

这个案子.…

先不说其他的,只看被告人的态度而言。

完全没将国内的法律当回事。

在国内,违法犯罪还想逃脱国内法律的制裁?

苏白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想表明一下观点。”

“请控告方陈述观点。”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苏白当即开口:

“审判长,我想当庭询问一下,我方当事人也就是受害人当时的情况。”

“控告方委托律师可以进行询问。”

“好的审判长。”

苏白看向了林文慧:“我想请问一下受害人。”

“你在当时遭遇到马斯库的侵害时,第一时间有没有进行拒绝?”

“换句话说,第一时间有没有抵抗?”

“有。”

林文慧点头:“我在第一时间明确拒绝了马斯库的侵害,可是他力气太大,我根本反抗不了。”

“那马斯库在侵害你的时候还说了什么其他话没有?”

林文慧在听到这个问题,显得有些犹豫,但还是开口说答了这个问题。

“说了.…”

“在侵害我的时候,他说我装清纯.…让我不要拒绝他。”

“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你有没有预感,他会对你实施一些不好的行为,比如说会强迫你发生关系这种情况?”

“有,当时我的第一感觉就是他要强迫我发生关系。”

“并且他还有一个明显的脱裤子行为,我就是趁着他脱裤子才给他来了一脚.…”

“好的,谢谢你的配合。”

苏白示意询问完成,继续开口:

“在这个案子中,刚才我方当事人,也就是受害人的表述已经非常的清晰。”

“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方有明显的拒绝,并且马斯库还有明显的示意。”

“暗指要发生关系。”

“更重要的是,马斯库有一个明显的脱裤子的行为。”

“这种客观的事实行为已经证明了马斯库的主观行为就是要强迫发生关系。”

“我不理解为什么被告方委托律师一直在强调,被告人是强制猥亵。”

“这个案子,被告人是不是强制猥亵在法律的定义上,已经显示的非常的清楚。”

“被告人委托律师一直在强调这个行为属于强制猥亵。”

“那么被告人委托律师是真的觉得被告人没有强迫发生关系的主观意愿吗?”

“再有。”

“被告人是一名外籍学生,仗着学校对于外籍学生的优待,在学校内多次的骚扰女同学。”

“这是真实发生的情况。”

“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主要原因是因为学院对于外籍学生的优待。”

“导致了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外籍学生认为国内的法律对他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但是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籍人员在国内违法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所以我方不认同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阐述的以恶意猥亵来逃避刑事刑期上的处罚责任。”

“并且我方认为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阐述的情况与实际的情况完全不符合!”

“基于法律人人平等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原则。”

“我方申请驳回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被告人属于强制猥亵!”

姜民的所有陈述都集于一点,那就是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可是能减轻吗?

不能!

保证自己委托人的法律权益。

这就是苏白的观点。

抬头,苏白的目光正好与审判长碰撞在一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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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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